太原市华美四方交通电子有限公司

太原市华美四方交通电子有限公司与武×2、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81民初2597号
原告:太原市华美四方交通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46030345Q。
法定代表人: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1,孝义市梧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2,孝义市人。
被告:***,孝义市下
栅乡南道村人,现住孝义市梧桐新区****楼****,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2,1975年7月22日生,孝义市下栅乡南道村人,身份证号:×××。
被告:武×3,孝义市人。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曹×。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支公司。
负责人: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华美四方交通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武×2、***、武×3、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支公司财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华美四方交通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华美四方交通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月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冬姣
书记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