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华美四方交通电子有限公司

太原市华美四方交通电子有限公司与山西皓明晋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106财保386号
申请人:太原市华美四方交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潇河园区正阳街50号二层东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郜永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莉,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佳丽,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皓明晋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创业街19号方大创新园6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薛述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太原市华美四方交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皓明晋天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期间,申请人太原市华美四方交通电子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皓明晋天科技有限公司1434678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太原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该申请提交到本院。申请人太原市华美四方交通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被申请人的账户信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原市华美四方交通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皓明晋天科技有限公司1434678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建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