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民申10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征,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乳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大庆乳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民终9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王玺
审判员李鑫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于莹
书记员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