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民再1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征,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乳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大庆乳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乳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民终9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黑民申103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大庆乳业公司收取***五万四千元,这是基本事实,***在庭审中出具收条证明大庆乳业公司收到该笔款项,大庆乳业公司没有法律依据占有此款,应当返还,原审未予查明。(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之前起诉的案由为民间借贷,本次依据的是不当得利起诉。原审认定***系基于同一事实再次起诉,适用法律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认为,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并且诉讼请求相同的,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属重复诉讼。本案中,***本次提起的诉讼与前两次诉讼的主体及事实均相同,但***前两次诉讼的案由分别是劳务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在劳务合同纠纷中因***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裁定驳回起诉,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因***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本次诉讼依据的是不当得利,与前两诉依据的法律关系不同,理由不同。且前两次诉讼对大庆乳业公司是否有合法依据占有案涉款项的事实并未审查,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不能否定前两次诉讼,因而本诉与前诉不构成重复诉讼。原审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民终989号民事裁定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95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王玺
审判员李鑫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于莹
书记员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