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乳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庆乳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6民终9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乳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开发区科技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庆乳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953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放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带法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