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乳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大庆乳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庆市燕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民申3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庆乳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房绵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司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市燕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东环路东侧、让区民营科技园水榭绿洲A2-1号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沈灼,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大庆乳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乳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庆市燕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6民终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乳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乳业公司对燕都第一城水榭绿洲A2-7#楼、A2-8#楼确认的工程造价28934311元的事实错误。(二)原审法院认定燕都公司已向乳业公司支付工程款26733328.69元的情况与事实不符。(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认定由燕都公司负责缴纳税费错误。因工程完工,燕都公司不缴纳税金,导致其不能交税,其请求法院判决燕都公司给其该税金符合法律规定。其并未将工程转包给史奎信或曲文才,且其与曲文才之间是否为挂靠或转包关系并不影响其向燕都公司主张工程款,一审法院审查转包关系忽略未付工程款问题,属适用法律错误。(四)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其要求追加案外人***为本案被告,一审法院以***无法送达为由要求其撤回申请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乳业公司申请再审的前三点理由为工程款给付问题。关于该问题,乳业公司在一审法院诉请明确要求燕都公司给付拖欠工程款30万元并明确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且按30万诉讼标的缴纳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判决燕都公司给付乳业公司工程款309128.31元,已超出了乳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燕都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二审法院未作调整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乳业公司提出再审请求不符合再审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另外,关于一审法院程序违法问题,亦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故该项再审理由亦不能支持。
综上,乳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庆乳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