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3723号
原告:南京科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停,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鸿源龙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科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鸿源龙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南京科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科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