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民申1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09835422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随彬,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审被告:江西远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73637561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住兰溪市。
再审申请人***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西远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7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将***、凡统成、**三人工资共计52865元遗漏,未予抵扣。2、再审申请人已预支付给***工人生活费41500元及工人清挖淤泥工资43800元,但原审法院未予抵扣。3、原审法院将***为其他承建人做工的劳务工程款列在再审申请人头上错误。***给***做的2号楼的劳务款已由***支付给***,与再审申请人无关。综上,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鹏
审判员 张 荣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向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