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望都县养路工区

原告某某、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某、某某、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望都县养路工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望民初字第0779号
原告***,住湖北省随州市,系受害人***丈夫。
原告***,住湖北省随州市,系受害人***母亲。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河北省黄骅市,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被告*家旺,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住上海市南江区。
被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望都县养路工区。
代表人***,该养路工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望都县养路工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牟海峰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