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盛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兴安盟盛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有色地质矿业(集团)综合普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兴安盟自然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内2223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兴安盟盛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张胜福。
被执行人:内蒙古有色地质矿业(集团)综合普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宝山。
被执行人: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高栋。
被执行人:兴安盟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乌兰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王占明。
兴安盟盛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有色地质矿业(集团)综合普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兴安盟自然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根据兴安盟盛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申请,依据(2020)内2223民初3437号,于2021年03月21日强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承办人白少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