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盛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兴安盟盛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鑫昊有色金属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兴安盟自然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内2223执3701号
申请执行人:兴安盟盛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张胜福。
被执行人:内蒙古鑫昊有色金属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刘星。
被执行人: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高栋。
被执行人:兴安盟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乌兰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王占明。
兴安盟盛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鑫昊有色金属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兴安盟自然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根据兴安盟盛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申请,依据(2020)内2223民初3436号判决书,于2021年03月17日终结执行。
特此通知
承办人杜明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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