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中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建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中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602民初1993号
原告大庆建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胜利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某,女,大庆建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大庆市中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小区1-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建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中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建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建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建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建新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