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691民初655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中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铁,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白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庆市中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6元,减半收取计130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杨杰
审判员贾彪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