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中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洪泽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中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91民初876号
原告:大庆市洪泽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胜利村26号商服楼。
法定代表人:齐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油都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油都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中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中心二区0-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大庆市中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衍龙,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庆市洪泽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泽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中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的(2019)黑0691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中邑公司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黑06民终31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大庆市中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撤回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中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大庆市中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1,291元,由被告大庆市中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杰
人民陪审员秦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