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8111执恢102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门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门农场。
法定代表人:***,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玫瑰园小区,现住。
被执行人:大庆市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卧龙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门农场与被执行人***、大庆市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黑8111民初2155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大庆市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3660984.07元,已履行0元,未履行3660984.07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及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车辆等查询回执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 雪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