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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龙门农场、***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8111执恢102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门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门农场。 法定代表人:***,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玫瑰园小区,现住。 被执行人:大庆市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卧龙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门农场与被执行人***、大庆市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黑8111民初2155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大庆市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3660984.07元,已履行0元,未履行3660984.07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及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车辆等查询回执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 雪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