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市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龙执字第5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大庆市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卧龙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72133239-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市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2012)龙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8203元,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内存款人民币18203元,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卧商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