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大庆市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1281执6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
被执行人大庆市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大庆新闻传媒集团。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安达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1民初138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大庆市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被执行人大庆市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的大庆市*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向第三人大庆新闻传媒集团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大庆新闻传媒集团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大庆市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利息及大庆市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税务发票为由提出异议,我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大庆新闻传媒集团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应恢复执行原判决,在(2013)*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认定大庆市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大庆新闻传媒集团提供了税务发票,我院无法支持大庆新闻传媒集团所提出的异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大庆市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大庆新闻传媒集团的到期债权2,163,232.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丁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