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4执恢326号
申请执行人:**锅炉(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北普陀影视城东侧10米。
法定代表人:孟庆忠,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新睡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71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高巍,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锅炉(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新睡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690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吉林省新睡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锅炉(北京)有限公司锅炉款人民币46,31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时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已对被执行人吉林省新睡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俊立
审判员 王 强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