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氏锅炉(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与孟氏锅炉(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献执保字第00081号
申请执行人:郝西猛,男,汉族,1980年3月生,住河北省献县。
被申请执行人:孟氏锅炉(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北普陀影视城东侧100米。
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献民初字第35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存款11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执行人孟氏锅炉(北京)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16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