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氏锅炉(北京)有限公司

孟氏锅炉(北京)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新睡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朝法执字第216号
申请执行人*氏锅炉(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新睡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名下的财产采取了查询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朝民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氏锅炉(北京)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新睡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