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滦民初字第1589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被告:**锅炉(北京)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艳军与被告孟氏锅炉(北京)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艳军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氏锅炉(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艳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艳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温艳军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