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光明工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铁路光明工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赣州市众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7101民初410号
起诉人:南昌铁路光明工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铁路四村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9月17日,本院受到南昌铁路光明工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光明公司)起诉赣州市众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众森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南昌光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赣州众森公司向起诉人开具300000元增值税发票;2、本案诉讼费用由赣州众森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双方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赣州众森公司向南昌光明公司供赣州机务折返点扩能改造用工程材料,并约定“卖方提供合法发票”。之后,南昌光明公司按赣州众森公司实际供应的材料数量支付了300000元货款,但是赣州众森公司未开具发票。为此,南昌光明公司多次要求赣州众森公司开具300000元增值税发票,但赣州众森公司拒不开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对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权利遭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可向税务部门投诉,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也规定,对拒不开票的义务人,税务管理机关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罚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还规定,可取消拒不开票义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收回其增值税发票。故此,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南昌铁路光明工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赣州市众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开具300000元增值税发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