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407执6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大庆大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单位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风路8号服务外包产业园D--2座109、110、111、112、115、116、117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鹤岗市东北热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山区兴山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大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岗市热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庆大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三十六万元及利息。
本院于2022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鹤岗市东北热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中,双方私下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申请人大庆大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21)黑0407民初20号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同意申请人撤回对(2021)黑0407民初20号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程序。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407民初20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焦兴国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