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402民初812号
原告:鹤岗市弘大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疏园乡老矸石砖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惠生供水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向阳区水电新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职务职员。
第三人:大庆大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风路**服务外包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鹤岗市弘大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岗市惠生供水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大庆大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因第三人大庆大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已向原告给付368,218.00元,原告鹤岗市弘大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鹤岗市惠生供水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三人大庆大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岗市弘大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鹤岗市弘大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