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华力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张家口市华力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冀丰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财保21号
申请人:***市华力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东区西榆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冀丰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贸中心-1118(天津华商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12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市华力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4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冀丰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8000元,案外人***以自有资金148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华力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冀丰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8000元。
二、扣押案外人***担保款148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兵

二〇一七年四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