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华力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市华力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24民初1307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市桥**。 被告:***市华力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桥*****镇西榆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市华力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 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