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24民初1307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市桥**。
被告:***市华力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桥*****镇西榆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市华力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 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