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702民初1613号
原告:张家口市华力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西榆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丰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贸中心-1118。
张家口市华力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冀丰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华力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市华力锅炉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3元,减半收取1571元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宇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