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计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计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凯鸣伟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6民初18973号

原告:深圳市计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沙路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西座905。

法定代表人:郑欢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孝倦,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潘家庙56号5幢B-5-1471。

法定代表人:王亚伟,经理。

原告深圳市计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计通公司)与被告北京***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计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孝倦、被告***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亚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计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64 24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64 24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按日1%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书》,被告向原告采购长城金融弱电项目设备,原告向被告交付产品后,并验收合格。原告在完成交货安装调试并按要求开具发票后,被告却未支付货款,尚欠64 24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业公司辩称,依据双方签订的《设备购货合同书》,本案尚未达到付款条件。合同约定经甲方即本项目业主验收合格支付。原告提供的验收单没有项目业主签字确认。案涉设备事实上并未验收完成,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6日,计通公司(乙方)与***业公司(甲方)就长城金融弱电项目甲方向乙方购买设备,并由乙方提供合同内有关设备安装调试的技术支持事宜签订《设备购货合同书》,约定:产品名称智能电量仪、通讯转换模块、智能温湿度传感器等及计通JITON-AMS计算机集中监控软件V5.01,合同总额含税16万元,乙方负责指派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为该项目提供设备安装调试的技术支持、培训和维修服务;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甲方验收合格且乙方交齐全部报验资料后,经甲方及本项目业主验收合格,且业主支付给甲方此部分款项后15日内,甲方同步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30%,因业主延付缓付而延付缓付的款项,乙方均不得向甲方索要违约金和/或利息,最迟需在乙方进场调试前付到货款,否则乙方有权延缓进场调试时间;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甲方及本项目业主验收合格,且业主支付给甲方此部分款项后15日内,甲方验收合格同步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40%,因业主延付缓付而延付缓付的款项,乙方均不得向甲方索要违约金和/或利息;乙方须应甲方要求免费指派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该设备安装指导及系统调试,并提供该设备安装、设备调试的技术支持和本系统日常使用管理方案制度和资料;乙方将免费提供给甲方产品的技术数据、宣传资料和设备操作手册,便于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操作和维护;乙方将免费为甲方和业主设备主要使用人员和平时维护人员提供培训课程,便于这些人员掌握设备的使用和平时维护;甲方如不能按本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每超1天支付滞纳金为应付款总额的1%。后计通公司与***业公司签订《机房监控工程增补合同》,增加读卡器1个,金额为240元,其他相关事宜按原合同执行,增项设备款到账后发货。

2017年5月12日,计通公司、***业公司及业主方签订机房监控项目验收单,其上记载:工程名称长城金融3#楼机房监控,地点北京市丰台区金中都南路骆驼湾西路金都满泰体检中心对面中建二局工地,建设单位***业公司,施工单位计通公司,开工日期2016年9月,竣工日期2017年5月12日,验收日期2017年5月12日;各项目验收结果如下:UPS监控、漏水监控、配电监控、温湿度监控、门禁监控、电话短信报警、监控软件、视频软件经检验,均达到合同及设计要求。

2019年7月30日,计通公司、***业公司签订机房监控项目验收单,其上记载:工程名称长城金融弱电项目,地点北京市丰台区金中都南路骆驼湾西路金都满泰体检中心对面,开工日期2016年9月12日,验收日期2019年7月30日;UPS监控、配电监控、温湿度监控、漏水监控、视频监控、门禁监控、电话短信报警、监控软件经检验,均达到合同及设计要求。其上无业主方签字确认。

2016年8月29日和同年9月8日,***业公司分两笔48 000元向计通公司共计支付96 000元,至今尚余64 240元未支付。

另查,2021年2月24日,案涉项目总包方向***业公司发送联系函,指出案涉项目存在的“江森”楼宇自控系统缺失2套温湿度传感器、计通动环监控系统软件客户端无法启动、各系统技术资料移交及对客户管理人员培训未进行等在2021年3月15日前解决,以免耽误整体工程竣工、移交及工程款结算。

上述事实,有计通公司提供的《设备采购合同书》、验收单、发票、收款凭证,***业公司提供的联系单、设备购货合同书、中标通知书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计通公司与***业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各自义务。现计通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就长城金融弱电项目进行移交及培训工作,且其提供的验收单上亦无合同约定的业主方签字确认,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业主已向***业公司支付完毕案涉货款。计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合同约定的验收后支付剩余40%合同款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其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增补合同中的240元货款,合同约定到账后发货,现双方对设备到货情况并无争议,故该部分货款***业公司应予支付,且最迟于2019年7月30日即应支付,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鉴于双方约定的迟延付款滞纳金属于违约金性质,且约定过高,本院予以调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深圳市计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货款240元及违约金(以24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深圳市计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6元,由深圳市计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由北京***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北京***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深圳市计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红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焦美杰
书  记  员   叶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