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坤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坤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新五湖社区村民委员会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执保452号

申请人:山东坤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临沂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90705906。

法定代表人:韩金成,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新五湖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新五湖社区。

法定代表人:高守喜,村主任。

申请人山东坤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新五湖社区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坤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新五湖社区村民委员会价值12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山东坤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全保险提供担保(保单号:1025919192021000672)。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坤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新五湖社区村民委员会价值12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续封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隋浩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