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12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坤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临沂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韩金成,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新五湖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新五湖社区。
法定代表人:高仁升,村委主任。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山东坤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新五湖社区村民委员会建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2021)鲁1312民初3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1046141.6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经查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信息、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新五湖社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仁升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山东坤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新五湖社区村民委员会建筑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有查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提前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西洋
审判员 隋 浩
审判员 朱 磊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曲宝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