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2民初2137号
原告:临沂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石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秀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莎,北京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坤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韩金成,执行董事。
被告:李东,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住临沂市河东区。
原告临沂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东、山东坤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临沂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01元,由临沂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欣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