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执1517号
申请人:山东坤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电话:133××******。
法定代表人韩金成,该单位。
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暂无证件号码。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坤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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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诸葛晓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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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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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周 洪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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