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坤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坤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391民初910号 原告:山东坤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9037059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市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临沂高新区罗西街道办事处驻地。 负责人:***。 原告山东坤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都建工”)与被告临沂市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罗西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坤都建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西街道办事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坤都建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2月1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39700元及利息(以439700元为基数,自欠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违约金;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罗西街道办事处公墓项目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建设。工程地点在罗西街道办事处西山内,工程内容为土建、安装、园林等,工期为12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租用机器设备于2019年4月份进场施工。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指定的施工场地不当,当地村民不断阻挠原告进行施工,经被告与当地村民协调,仍然无法继续施工,至2019年9月份,因被告无法给原告提供合适的施工场地、施工条件,该工程停工,至今未再开工。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结算投入施工部分的工程款项,被告于2020年12月11日委托山东东城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东临咨建审字[2020]-1269号《临沂高新区罗西公墓工程计算审核报告书》,审定临沂高新区罗西公墓工程的工程款为439700元。该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罗西街道办事处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坤都建工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坤都建工以4974241.89元的价格中标被告罗西街道办事处的临沂高新区罗西街道公墓项目,并向原告发送中标通知书一份。2019年2月13日,被告罗西街道办事处作为发包人与原告坤都建工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载明:“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临沂高新区罗西街道公墓项目;工程地点:罗西街道办事处西山内;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工程内容:土建、安装、园林等;工程承包范围:土建、安装、园林等;二、合同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肆佰玖拾柒万肆仟贰佰肆拾壹元捌角玖分(4974241.89元);2、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被告罗西街道办事处在合同尾部发包人处加***,原告坤都建工在承包人处加***。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进场施工,施工至2019年8月份,工程至今尚未竣工验收。2020年12月11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办公室委托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已施工部分进行结算审核,山东东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东临咨建审字【2020】-1269号结算审核报告,该审核报告载明“临沂高新区罗西公墓工程,本工程审定值为439700元。”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中载明工程名称为临沂高新区罗西公墓工程,建设单位为临沂市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办事处,施工单位为山东坤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审核结果为审定金额439700元,被告罗西街道办事处在建设单位意见处加***,原告坤都建工在施工单位意见处加***予以确认。 现原告坤都建工于2022年4月1日(诉前调立案时间)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39700元及利息、违约金。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2月1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原告组织进场施工,罗西街道办事处委托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可以证实涉案工程结算审核价值,故对原告坤都建工主张被告罗西街道办事处支付工程款439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被告罗西街道办事处经原告坤都建工起诉催告后未履行付款义务,故本案酌定利息的起算时间自原告起诉之日(诉前调立案时间)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违约金的问题,本案中原告自愿不再主张,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罗西街道办事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请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沂市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坤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39700元及利息(以4397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坤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48元,由被告临沂市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