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82民初3288号之一
原告:山东坤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樱花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林家村镇驻地。
法定表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74年7月27日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映山红路516号27号楼1**602户。公民身份号码:3707821974********。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林家村镇驻地。
原告山东坤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樱花制衣有限公司、第三人***泰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在抽逃资金范围内对第三人欠原告的债务10000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后原告山东坤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坤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坤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坤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