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

临沭县轩达商贸有限公司、临沭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329执1315号之二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29民初51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临沭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临沭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被冻结的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一迪
书记员  段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