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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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1311执3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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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男性,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男性,1972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执行人:临沭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587166455X。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城苍山路北首万豪丽景大厦七楼;电话:139××******。
法定代表人顾启建,该单位。
本院在执行***与***、临沭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期限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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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