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临沭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9执7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临沭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鲁1329民初689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临沭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在临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2021)鲁1329执379号案件中的工程款及利息300万元,现因查封期限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临沭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在临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2021)鲁1329执379号案件中的工程款及利息300万元。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 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