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临沭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鲁13**执2045号 申请执行人:李成民。 被执行人:临沭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沭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9民初55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临沭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临沭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临沭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临沭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