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鲁13**执2045号
申请执行人:李成民。
被执行人:临沭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沭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9民初55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临沭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临沭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临沭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临沭县金成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