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中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威诉大庆中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691执695号
申请执行人**威,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大庆中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博学大街45号三层305室。
法定代表人吕方志,职务董事长。
原告**威诉被告大庆中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7)黑06民终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威于2017年3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庆中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7)黑06民终2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魏林白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