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27执1057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4857370,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火车站大道和谐嘉园****。
法定代表人:陈必。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27民初8913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04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663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在平阳县万厦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有20.4%股权,投资额53.04万元,该公司已被吊销,公司股权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截止2020年08月2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663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6795元、执行费5395元。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27执10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 海
审 判 员 尤圣会
审 判 员 吴新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章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