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大庆市鑫源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腾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铁锋区天宇基础工程处与被告大庆市鑫源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铁锋区天宇基础工程处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铁锋区天宇基础工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锋区天宇基础工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664.00元,由原告铁锋区天宇基础工程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