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604民初4048号
原告大庆市国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万峰路40-1号。
法定代表人:袁国良,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树印,系黑龙江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鑫源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龙藤路6-3-5、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国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鑫源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国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拖欠的工程款付清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国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2元,减半收取1086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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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