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691民初1277号
原告大庆市国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万峰路40-1号。
法定代表人袁国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树印,黑龙江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鑫源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龙腾路6-3-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国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市鑫源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国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国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国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市国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