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鑫源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永邦商品混凝土经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庆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鑫源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龙执字第1040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永邦商品混凝土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安达镇发展村(亚泰水泥厂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龙凤大街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市鑫源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经八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黑龙江永邦商品混凝土经销有限公司与大庆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鑫源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龙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大庆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鑫源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永邦商品混凝土经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大庆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鑫源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永邦商品混凝土经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永邦商品混凝土经销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闫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