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鑫源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鑫源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7)黑06执552号

大庆市鑫源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大庆市鑫源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一直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2017)黑06执55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在龙江银行大庆华侨支行的银行存款。2017年11月10日,被执行人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向本院提起撤销仲裁的书面申请,本院予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黑06执552号之三执行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2017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2017)黑06民特16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申请。经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鑫源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3日依法恢复本案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在龙江银行大庆华侨支行的银行存款677327元。上述执行款在扣除执行费后依法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鑫源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大庆仲裁委员会(2017)庆仲(裁)字第(298)号裁决书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鑫源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大庆仲裁委员会(2017)庆仲(裁)字第(29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