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鑫源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鑫源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6执55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鑫源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腾路6-3-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72136923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策,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执行人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人民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600001960791L。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本院在执行大庆市鑫源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大庆仲裁委员会(2017)庆仲(裁)字第(298)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倪*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