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发门业有限公司

杭州万发门业有限公司、*一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402执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万发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裘江新村村庙里王96号,组织机构代码:57436956-0。
法定代表人:万树发。
被执行人:*一舟,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杭州万发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一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02民特62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万发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1月0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11499.36元,工程款利息91867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数量极少,不具有执行价值,本院已对其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暨阳街道市××小区××翠××房产××套房屋,该房产由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另案首查封,本院已办理轮候查封手续,但对该房产现无处置权,本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处置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浙A×××××、浙A×××××的汽车,本院已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查封手续,但该车辆下落不明,尚未实际扣押到案,无法进行司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0年01月0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19年2月4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0年5月11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02执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帆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