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发门业有限公司

杭州万发门业有限公司、杭州悠蓝鱼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9民初17772号 原告:杭州万发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74369560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新村村庙里王96号。 法定代表人:万树发,身份证号码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知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悠蓝鱼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GYAQM39,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北大街千禧百福购物中心(二层)3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万发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悠蓝鱼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悠蓝鱼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万发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737.2元、支付违约金20273.7元、支付律师费损失5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4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双方签订《防火卷帘门购销合同》,合同对单价、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做了明确约定。经双方确认,实际金额为202737.2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已支付180000元,尚欠货款22737.2元未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均未果。 被告杭州悠蓝鱼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9年10月14日,原告作为供方(乙方)、浙江悠蓝鱼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需方(甲方),双方签订《防火卷帘门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如下内容:一、价格、价款:本工程暂定金额160319.73元,安装完成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二、结算方式、时间:1、合同签订后,甲方即付暂定工程量的30%作为定金,安装完毕后10日内支付至实际安装面积总额的80%,此笔款项支付完成后,乙方必须提供可供本工程验收的检测报告及消防认证资料的原件。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并经工程量复核后一个月内付总工程量的15%,余款5%为质量保证金在验收通过1年后一个月内付清(不计息)。2、防火卷帘门数量在乙方安装完毕后,按实际面积对应以上综合单价结算;三、违约责任:如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货,或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甲方按合同总价的10%承担违约金;四、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用由违约方承担。2021年9月13日,浙江悠蓝鱼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杭州悠蓝鱼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原告向被告发送工程量清单一份,并发送“实际金额为202737.2元,已付130000元”,被告回复“收到”,并发送“现在是每隔一段时间帮你转一次,因为目前有点紧张”。至今,被告已付原告180000元,尚欠原告22737.2元未支付。 另查明: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防火卷帘门购销合同》、工程量清单、聊天记录、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票据及当事人庭审***以证实。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防火卷帘门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价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拖欠原告价款22737.2元未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此款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甲方按合同总价的10%承担违约金”,现实际工程量为202737.2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273.7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杭州悠蓝鱼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万发门业有限公司价款22737.2元、违约金20273.7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合计4801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250元,由杭州悠蓝鱼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杭州悠蓝鱼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