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科鑫腐蚀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科鑫腐蚀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金执字第247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科鑫腐蚀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宁波科鑫腐蚀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诉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5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书约定确认:原、被告确认被告欠原告加工合同款492620.1元。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0日前支付原告15万元,剩余款项于2013年10月31日前付清。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宁波科鑫腐蚀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6355.5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