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科鑫腐蚀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番禺珠江钢管(珠海)有限公司、宁波科鑫腐蚀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粤04民终2862号
上诉人番禺珠江钢管(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钢管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科鑫腐蚀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4民初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珠江钢管公司上诉请求:将一审判决第二项变更为“以本金1234492.9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9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64973.3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逾期付款利息的本金及起算时间有误(按一审判决暂计至2018年6月20日利息为50997元),应按珠江钢管公司上诉请求(暂计至2018年6月20日利息为44671元)予以改判,两者相差6326元。
被上诉人科鑫公司答辩称:珠江钢管公司上诉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根据双方于2017年3月2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第九条约定,珠江钢管公司根据发票与数量验收单在30日内支付货款。珠江钢管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收到科鑫公司出具的金额为732824.46元增值税发票,于同年8月6日收到科鑫公司出具的566642.88元增值税发票,珠江钢管公司应于30日内向科鑫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一审判决符合合同约定本金和起算时间。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珠江钢管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
科鑫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珠江钢管公司支付工程款1299467.34元;二、珠江钢管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暂计至2018年1月为207914.93元(以1299467.34元为基数,以每月2分息从2017年5月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珠江钢管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0月19日,珠江钢管公司向科鑫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将东雷高速TJ3标钢护筒外壁环氧粉末防腐工程交由科鑫公司施工,并称因交货期紧急,请科鑫公司在收到函后马上安排开工。科鑫公司随即安排人员进场施工。2017年3月21日,双方签订《东雷高速TJ3标防腐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额为2565419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结算后15天内提交珠江钢管公司,否则珠江钢管公司有权拒付。珠江钢管公司根据发票与数量验收单在30天内通过网上银行或其他支付方式进行相应货款支付。经珠江钢管公司确认,工程款为1299467.34元。2017年5月22日,珠江钢管公司收到科鑫公司出具的金额为732824.4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8月6日,珠江钢管公司收到科鑫公司出具的金额为566642.8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珠江钢管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科鑫公司被迫停工。
一审法院认为,《东雷高速TJ3标防腐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诉讼中,珠江钢管公司对尚欠科鑫公司工程款1299467.34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珠江钢管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承担及时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珠江钢管公司在收到科鑫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根据发票与数量验收单在30天内通过网上银行或其他支付方式进行相应货款支付。珠江钢管公司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今未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故对科鑫公司主张由珠江钢管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299467.34元之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珠江钢管公司未按期付款,应对科鑫公司逾期期间产生的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科鑫公司主张按月息2%计算,珠江钢管公司认为此标准过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诉讼中,科鑫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实际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故对珠江钢管公司此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对科鑫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应以本金732824.4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6月22日起计至2017年9月5日止;以本金1299467.3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9月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本院认为,双方对于工程款本金1299467.34元均无异议,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认定事实清楚。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工程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计算。根据《东雷高速TJ3标防腐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条第1款的约定,科鑫公司须根据双方确认结算数额开具等额完税发票给珠江钢管公司,珠江钢管公司在30天内付款,根据该条第5款的约定,珠江钢管公司扣留5%履约保证金。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由于珠江钢管公司未按时付工程款造成科鑫公司停工,珠江钢管公司上诉状自认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9月1日起计算,本院认定科鑫公司2017年8月1日开具工程款增值税发票时为确认总工程款数额的时间,珠江钢管公司应于30天内付款,即2017年9月1日应支付全部工程款,但应按合同第九条第5款约定扣除5%履约保证金,故2017年9月1日时应付款项总额为:1234493.97元(1299467.34×0.95=1234493.97),剩余的5%履约保证金64973.37元(1299467.34×0.05=64973.37)在2017年12月1日支付。一审判决确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时间未根据合同第九条第5款的约定扣除履约保证金,珠江钢管公司的上诉有合同依据,本院对一审判决第二项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认定事实:一、双方于2017年3月21日签订的《东雷高速TJ3标防腐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条1款约定:每月21日至下月20日为一结算周期(以珠江钢管公司签收日期为准)。每次支付前科鑫公司须根据双方确认的结算数量的总额开具等额完税发票给珠江钢管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双方结算后15天内提交珠江钢管公司,否则珠江钢管公司可拒付。珠江钢管公司根据发票与数量验收单在30天内通过网上银行或其他支付方式进行相应货款的支付。第5款约定:珠江钢管公司扣留科鑫公司5%履约保证金,在科鑫公司防腐任务结束并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支付。二、科鑫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开具税额为82332.73元的增值税发票,科鑫公司一审庭审中称于同年8月3日将发票交给珠江钢管公司,珠江钢管公司对开票日期予以确认,但称收到发票时间为同年8月6日。珠江钢管公司上诉状自认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9月1日起计算。 本院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维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4民初6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4民初6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番禺珠江钢管(珠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宁波科鑫腐蚀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234493.9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9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64973.3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183元,由宁波科鑫腐蚀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0元,番禺珠江钢管(珠海)有限公司负担8563元。保全费5000元,由番禺珠江钢管(珠海)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宁波科鑫腐蚀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烈斌 审判员  廖世娟 审判员  朱 玮
书记员  陈瑞祥